包价旅游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填写,包括:
(一)旅行社,游客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缴纳期限及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包价旅游合同认识误区
1.组团旅行社对于包价旅游合同认识的误区是,组团旅行社只愿意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或者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只要自己的工作合乎规范,就已经对旅游者尽到了全部责任,至于服务供应商出现的工作失误和疏忽,导致旅游合同履行不完全,责任在于服务供应商,因而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2.旅游者对于包价旅游合同认识的误区是,只要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什么对于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旅游者本能地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损害事件的发生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任何关系,或者事件的发生完全是旅游者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旅游者也要求旅行社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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