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保证人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担保期间过了,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之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约定或者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因在于一般保证中有先后之分,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同样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没有在约定和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此时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并没有先后之分,债权人需要积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证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订立保证合同时会约定早于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认定担保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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