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果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各教育,如被告不能提供自己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鉴定的,应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实践处理要点:亲子鉴定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文关键词:亲子鉴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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