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大致作出两种不同的规定:其一为适用专章的有关行政合同的规定,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民法典的适用,并没有对具体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规定有严格的适用顺序,后位适用或准用之规定,自不得与前顺位者相抵触。
1、民法典有关意思欠缺及瑕疵的规定,适用所有行政合同;
2、如果行政合同标的同样适用私法合同,则适用民法典中规范法律行为非有效性的规定;
3、对于“表示意见的行为”
可以适用民法中有关双务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订立合同双方已明确表示不适用该等规定者,不适用民法。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和葡萄牙的规定相似,行政合同中意思之欠缺与瑕疵,以及行政合同之无效与可撤销。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合同非有效性的问题大致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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