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对假释罪犯在宣布假释时依法同时宣布的考验期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无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本法第83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批准。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应当由公安机关公开宣布。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适用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直接运用假释。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有在2年刑满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本法第用条第2款的规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假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79年11月23日颁发的《关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考虑是否可以假释或提前释放。
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2年期满后第2天起算。
本法第81条又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解释,所谓特殊情况。般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需要的情况,这些都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3.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判断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已具备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合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本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的老残犯,可以依法子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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