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为避免对此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债务人可能会选择“免责债务承担”策略(该方式是指经过债权人许可,原债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面的债务转移至第三方)。
如果这种形式的债务承担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确认,那么第三方便会接替原债务人,担任新的债务人角色,原债务人则摆脱了与债务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此之后,第三方如若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只能要求第三方对未履行的债务进行赔偿,或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实施强制执行。
尽管如此,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还款能力仍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另一种情况——“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这个模式下,第三方会主动参与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分担债务责任。
在此期间,原债务人不会从债务关系中脱离,而是与第三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当这种形式的债务承担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确认后,第三方将会参与到债务关系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面对债权人。
然而,如果当事人事先有明确规定按照份额承担债务的协议,则应当依照此约定履行。
至于第三方是否能够按时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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