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落户政策落户方式1.人才新政落户2.毕业生就业落户3.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4.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5.学生转(升)学落户6.购房落户7.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8.务工人员落户9.投资兴办企业落户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11.夫妻投靠落户1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13.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1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15.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16.家属随军落户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18.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20.收养落户21.离婚回原籍落户2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23.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24.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25.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26.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27.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28.华侨回国定居落户29.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30.其他回原籍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全文6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