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开发商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扣留、冻结财产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编制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时,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缴费清单。人民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便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查询和监督。
全文2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