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已丧失胜诉权,因此,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一经查明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必然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该代位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是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
2、代位权诉讼中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的关系。所谓“一部请求”,举例来说,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2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3万元债权,则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能向丙主张2万元,此对于乙对丙的3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诉讼时效则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在如上述举例中,甲对丙只能主张2万元的权利(即一部请求,且该2万元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对于超过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笔者以为: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请求而言,属于仅就债权中的一部分主张权利,该一部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因而,时效的中断宜认为仅就一部分债权发生,并不当然及于剩余部分。除非债权是不可分割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是针对债权整体提出,才发生整个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在上述仅发生一部请求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就超过的债权部分另行主张权利,以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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