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下: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一、过继子女应该赡养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
过继子女应该赡养养父母。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在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只需依法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即可。
二、过继子女有父母的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没有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自合法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过继子女只能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生父母立遗嘱让自己的子女继承遗产。
三、养父母解除养子女关系
可以解除。养父母解除养子女关系,主要需要通过以下三个程序:一是收养关系解除条件。二是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三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行解除,同时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可自行恢复。如果养父母丧失正常生活能力且无生活经济来源的,养子女需要给予养父母生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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