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100送50”构成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保障。
2、实际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l00送50”实质属于捆绑式销售。这些行为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自主选择权是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也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都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应因经营者的意愿而转移,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购物前要对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要在头脑中储存有关信息,千万别跟风消费,对自己一点都不了解的商品不要盲目地决定购买;要尽量选择那些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尽量货比三家,不要因一时冲动购买一些不需要、不合适的产品;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但不要轻信商业广告,不要迷信商家的花言巧语,要相信自身的判断;一旦遇到如前面所说的强卖、搭售行为,完全有权予以拒绝,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勉强消费,等于放弃了自主选择权,那么风险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一、茶楼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不合法。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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