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4-30 10:10:51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人身保险有了纠纷怎么办

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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