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区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1)符合南山区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布局合理,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
(2)符合《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3)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申办者的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1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面积、课室、功能室、办公室的数量)、办学规模(拟开设班数,招收人数)、投入预算(总投资,其中建筑投入与设备设施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交原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原件1份)
本人签名确认。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南山分厅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合符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
5.领取结果。申请人自愿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5.领取结果。申请人自愿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五、办理时限
6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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