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产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鉴于此,在此种违约情景下,必须按照合约书中的相关规定,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众所周知,商品房销售合同这种经济性质的契约,深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文件的约束和保护。这之中,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严格遵守并充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或者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达到预定标准的情况,那么这将会触发违约责任。
此外,合约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即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针对这类问题,购房者必须高度重视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逾期交付房产违约赔偿的明确条款。
其次,购房者还需特别注意,该项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其中包括了通过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的款项。同样的条款对于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的购房者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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