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均可在购买房屋时将彼此的姓名列入产权名册。
对于如何决定在房地产证书上署名的问题,交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自由裁决,法律并不对此加以干预或强行介入。
若是房产证中体现出双方姓名的话,解释为该处房产属双方共有所有;
若双方最终步入婚姻殿堂,那么此处房产应视作双方的婚后共同资产;
倘若双方后来不幸分手,同样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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