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是:出租人出卖租赁物品时,房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人优先购买租赁物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会因为出租人出卖的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优先购买权出现是为了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承租人提前解约违约金多少
承租人提前解约违约金要根据双方协商情况而定,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高,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承租人担责的情况有哪些
承租人担责的情况有如下:
1.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
2.因自身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
3.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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