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当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导致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时,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刑罚。具体刑罚取决于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导致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一人,或重伤人数达到或超过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损失判断责任大小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受害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的原则,根据( )的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损失是判断责任大小的两个重要指标。对于事故责任者,如果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较多或者经济损失较大,则其责任较大;反之,则责任较小。同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还可以认定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程度,并据此对责任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致死或重伤人数超过一定标准时,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罚。同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考虑死亡人数与经济损失这两个重要指标,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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