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股东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
(2)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如何认缴出资,既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认缴,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
(3)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认缴比例。
认缴资本投入资本注册资本都是股东的出资方式吗?
认缴资本投入资本注册资本不都是股东的出资方式,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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