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开业程序有哪些步骤?
时间:2023-03-02 18:00:48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1、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8、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6、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审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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