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相应的按揭贷款也应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另一方配偶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按揭房子离婚的分割问题
按揭房离婚的分割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离婚房产的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也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如婚后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贷款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共同还贷部分,不论由一方还是双方工资还贷,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如购房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确为个人婚前财产,则房屋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且能证明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予以出资,则该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房产时,如双方出资数额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时间较短,这些因素均应考虑,应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非平分。
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只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房屋为共同所有,则离婚时该房屋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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