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交强险条款相关名词的解释
交强险条款相关名词的解释如下: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条件有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条件如下:
1、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且无保费自动预付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暂停,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效力暂停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
3、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被保险人投保股息保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索赔,但由于保险责任不包括医疗保险,自然无法得到赔偿;
4、保险事故免除责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不赔偿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5、签订的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但无法律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
6、免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中,将明确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免责时间称为免责期,在此期间免赔,一般长期寿险免责期为180天;
7、缺乏必要的索赔文件和材料,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以确认是否为保险责任事故;
8、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在查明事实后可以拒绝赔偿。
三、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商业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保险公司是否对“肇事后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定。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明确提醒投保人“逃逸免赔”,那么保险合同有效,商业险不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那么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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