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孩子来争取孩子抚养权不可取。有些家长为了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会到陌生的环境中生活,或带子女东躲。但是这些行为都会让子女没有办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的,也不会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很有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同居双方已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也考虑执行压力,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诉前就将孩子抢走控制不让另一方接触或者看望,从而形成法律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此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不可支持。
一、争夺抚养权从哪些方面取证?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争取: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收集孩子的意见。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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