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利的种类中,属于自物权的是所有权。
一、物权纠纷案由解释
物权保护纠纷是二级案由,包括7个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
二、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如下:
1、初始登记;
2、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在上一步的初始登记完成之后,需要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让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
4、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
5、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
6、提交申请材料;
7、规定时间内领取房屋产权证。
一、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购房合同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商品房登记申请表;
4、图纸原件;
5、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原件1份;
6、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1份;
7、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8、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9、有抵押的提交期房抵押转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原件1份;
10、土地申请材料。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相应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而且在内页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需要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让开发商签字盖章。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有哪些区别呢
1、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二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亦可因继承或因时效取得。
2、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
仍然是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内容,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
3、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4、二者调整范围或者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不动产权利的范围;
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相邻权人来说至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相邻义务人来说则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低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
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享有相当程度私法自治的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性能够极大地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不足的缺陷。
5、二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的不同: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有偿的。另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随不动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则任由当事人在需役地与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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