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检下发试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全国大部分检察院开始实行此项改革措施,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过去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上提一级审查决定。2011年起,全国所有省区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上提一级”改革。实施这项改革,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优化了基层检察院执法环境。
1、职务犯罪在决定逮捕时,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在程序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
具体说就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提请逮捕时,以前是本院的批捕部门就可以决定了。从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内部就规定了批捕权要上提一级,基层院现在要由省辖院(含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来批准了,同理,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就由省级检察院来批准了。
而普通刑事案件跟以前一样,并不需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则仍然由同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侦查监督科)来决定。
2、其他的,在批捕过程中,所必须做的工作,如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必要的证据,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都没有变化。跟普通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因为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由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来监督,这在制度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容易造成互相包庇的情况,上提一级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外,一般的批捕时间都是10天,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后,《刑诉法》修改前最长可延长至14天,现在是17天;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最长的可以延长至是37天。
职务犯罪的的批捕权并不在本级的检察院而是在上级检察院,这是为了防止在本级检察院出现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对职务犯罪中的批捕的相关漏洞进行补充,防止出现这一类情况的发生,这对职务犯罪的逮捕质量有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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