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规定是职务犯罪在决定逮捕时,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在程序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
具体说就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提请逮捕时,以前是本院的批捕部门就可以决定了。从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内部就规定了批捕权要上提一级,基层院现在要由省辖院(含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来批准了,同理,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就由省级检察院来批准了。
而普通刑事案件跟以前一样,并不需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则仍然由同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侦查监督科)来决定。
其他的,在批捕过程中,所必须做的工作,如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必要的证据,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都没有变化。跟普通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因为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由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来监督,这在制度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容易造成互相包庇的情况,上提一级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外,一般的批捕时间都是10天,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后,《刑诉法》修改前最长可延长至14天,现在是17天;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最长的可以延长至是37天。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完善建议
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模式给省级以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都提出了严峻考验,面对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改革传统的办案模式与工作流程,从完善制度和程序设置出发制定一套与程序改革相衔接、配套的科学、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升自侦案件侦捕效率
面对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模式,作为侦查部门,首先应当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往的以捕代侦的传统办案思想,既要确保案件顺利突破,又要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其次应当加快调整传统的查案模式,改变由口供向外围扩展的取证方式,注重外围证据的查找和固定,加大初查力度,更新办案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力求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证据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为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质量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改变传统的不问类型、不分繁简、轮流办案的审查逮捕办案方式,在及时增补办案力量的同时,调整办案结构,整合内部办案资源,推进专业化分工与管理,设置专门办理职务犯罪逮捕案件的办案组,并选派既精通刑事法律又通晓民商法律,具有会计、金融、财务等专业背景,且办案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其中,通过案件分类、人员分组,切实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办案效率,以积极应对办案时间要求极高的审查逮捕工作压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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