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24 20:36:50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昭通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附件2第120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安全资格证核发下放州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全部下放;除中央属、省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的核发。

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8号)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二、昭通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的办理材料

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申请表

三、昭通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请:自然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省应急厅行政审批处受理申请。

3、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5、送达:自取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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