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如下: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部分免除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三、因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五、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责任;
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是如何的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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