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
时间:2023-04-22 20:20:28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由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8条),用工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经济意义就会大为下降,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劳务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单位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处产生的责任。劳务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过分加重用工单位的责任,不利于该行业的积极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裁定或判决双方的连带责任呢?

举例释义:

劳动者被派遣到A单位,A单位因劳动者违规操作将其于2008年12月4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此后就一直没到A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上班,而劳务派遣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于2009年4月30日到期,但劳务派遣单位一直没有理会这件事。现劳动者把A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告到仲裁,要求A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其2008年12月4日至裁决期间的工资损失。这个例子,劳动者违规操作的,依据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A单位应当有权利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起诉,要求追究A公司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应分两个层次:先确定是谁违法,谁给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违法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违法造成损失的,由派遣公司造成损失的.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例子是由派遣公司违法导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2008年12月至裁决期间的生活费,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但是,考虑到执行的问题,一般在裁决或判决中都追加: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裁决或判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不主动执行生效判决的话。派遣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可以申请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任何一方。法院执行完以后,用工单位或派遣公司再根据判决或派遣合同的约定再确定谁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依约或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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