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双方确认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总责任免赔额的20%,主责任免赔额的20%,15%免赔额的10%,同等责任免赔额的10%,次要责任免赔5%,单方事故免赔20%。关于免赔额,还有第二十三条:“被保险车辆基本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赔偿的,确实找不到第三人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但5%的绝对免赔率应在赔偿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不包括特殊免赔保险的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因此,只要车主投保了附加险,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被保险车辆或第三人的责任损失越大,保险的保护效果越明显。如何投保不可扣除的特别保险?
根据不可扣除特别险的附加方式,只有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两者缺一不可。保险费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和的20%收取。
办理不可抵扣特别险后,在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保险事故,附加险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可抵扣责任。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何一项的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另外,我们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每一次附加险规定的免赔额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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