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理赔手续之时,倘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金额存在疑义且不满,便享有拒绝对此予以认可的权力。换言之,若被保险人确信自身因遭受保单所保障的风险而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却未获得相应程度的理赔待遇,那么他们完全有理由拒绝签署理赔协议,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异议以表达其立场和诉求。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法理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理赔请求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处理。
3.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更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如果合同条款不合法或者不公平,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更改保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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