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笔者认为,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词证据时,首先要从总体上分析每个部分需哪些证据,哪些环节需要言词证据来证明,分清主要言词证据和次要言词证据,并明确每个环节的言词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以保持各种言词证据证明目标上的一致性。其次,根据所需证明的事实按照证言所起作用大小、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亲疏以及事实发生时间的长短将所有证人进行排列。一般情况下先提取主要证人证言,这样便于整理案件事实的证据脉络;犯罪嫌疑人未确定前,先提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证人证言,这样可以让这部分证人在不明犯罪嫌疑人状态下提供证言时没有顾虑,使提供的证言更接近真实;事实发生越久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要先提取,避免相关证人淡忘某些案件事实。最后,在各种证言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存在的基础上,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更多的是注重证据量的积累,忽视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有的侦查人员甚至认为如何分析运用证据是公诉部门与审判机关的职责。笔者认为,从证据理论上来看,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与审判机关只是职能上的不同,证据要求是一致的,采集证据只是侦查取证的基础,通过分析对比各种言词证据,可以从已有的证据材料中筛选出可靠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通过证据的审查来甄别证明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取证工作的提炼与升华。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查言词证据:
逐一审查法。对提取的各种言词证据,首先是对证据主体的自身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主体的资格、身体状况、年龄、文化知识、阅历,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其次是对证据主体的品质、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因素进行审查,这些因素的存在可能使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表达有所夸大或缩小,因此,品质好、没有外界干扰、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主体所作陈述可信度高,否则可信度低。
同一认定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者寻找相互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的言词证据和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一致的情节可以予以确认。反之,如果其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则需要进一步取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言词证据或同一证人前后提供的几份证言不一致,要善于以反向证据为突破口来印证证据的一致性。
比较印证法。职务犯罪事实发生后,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事实和证据,而且特定的言词证据与特定案件事实、言词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之间以及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通过审查案件中存在的这些必然联系判断是否能推导出结论的唯一性,并排除合理怀疑。
侦查人员进行证据的初步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从而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也可以发现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时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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