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7-03 03:10:11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的处理计算方式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限额罚金、无限额罚金;

2、相关规定,一般对其最高金额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金额有限制,原则上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金额不少于500元;

3、计算几个罚金刑的金额,分别判处几个罚金刑的,应当将几个罚金刑的总额加起来,收取总额。被判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若被罚款并没收全部财产,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就是罚金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违法事实的,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违法的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交不起罚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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