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审判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行为,但又有原则性区别。
(1)审判基于审判权而发生,执行基于司法执行权而发生,这两种权利在我国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2)审判的目的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
(3)审判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进行,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进行。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除义务人能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需要经过执行外,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和消灭的判决也均不发生执行问题。也就是说,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罚款决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这就是说,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必须属于给付判决。确认、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依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就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如何解决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被执行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且被执行人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且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