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杨女士将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换锁费用。同时,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7月5日晚,杨女士乘朋友的车到首都机场接人,锁好车门后离开停车场,后发现车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警方发现,该车车锁有被撬痕迹。今年1月,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款、换锁费等相关费用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杨女士虽不是被盗车辆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寄存人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首都国际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杨女士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首都机场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故无法认定她与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未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承办此案法官提醒指出,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若不便随身携带,存放时、特别是与其他物品一起存放时,一定要征得保管方同意,并要向保管单位明确被保管物品及贵重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引起保管单位的重视和特别关照看管,避免丢失后产生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好能够证明双方存有保管合同关系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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