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房单位应当签订相关房屋维修基金交付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二、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现行标准为:高层(含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第一阶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交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住房维修基金应当在交房前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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