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程序如下:
1.临时会议的提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足10%的小股东无权进行提议。
2.临时会议的召集
有权召集的主体依次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前一位召集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后续顺位的主体才可以召集。
3.临时会议的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一般来讲,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临时会议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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