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解散的关系
时间:2023-10-28 15:40:13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清算解散的关系

破产清算和解散的关系是:

1.清算的目的相同。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自行清算时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3.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公司如何申请法院破产清算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流程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谁来承担破产清算所需费用

破产清算费用应当由破产人来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n(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n(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n(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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