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单位和职工下同)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有效批件)
(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单位行政介绍信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五)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人民银行批准发给《开户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四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后新成立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规定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1%)自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国家负担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负担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核准后缴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中列支
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监督按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贯彻两个条例通知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事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其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高于300%
九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少且人员变化不大可以在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失业保险费
十事业单位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自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求职登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十一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二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逾期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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