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规定
时间:2023-04-21 11:41:3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遗嘱公证的材料:

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见证律师的职责:

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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