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时,会对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但律师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却是一个空白,并无具体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区别。
但老百姓既然找到律师,肯定是希望立一个有效的遗嘱,避免将来的纠纷。杨*林表示,按道理律师应该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包括财产的范围、权属等,除非当事人有特殊要求,或作出特别声明。但现实中,律师的调查权限又受到很大限制。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律师的调查权限又有限;如果当事人隐瞒真相,律师风险又很大,因此,律师见证遗嘱的地位其实很尴尬,所以很多律师并不愿意接这样的业务。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遗嘱业务的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基于目前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受理该业务的资格审查以及准入备案制度,提高业务受理门槛。另外,应对逐项审查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委托手续、遗嘱原件等作出详细操作规范。
(二)见证遗嘱应全程录音录像。如果能在见证遗嘱的同时全程有录音录像记录,有利于法院认定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现场有没有利害关系人以及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等事实。
(三)建立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或参与的“遗嘱库”工作。采用专业等级流程,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遗嘱登记和保管等服务,创新社会公共服务,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增强公信力、合规性。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释明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活动,对民众进行婚姻继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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