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售卖两张电话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犯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视乎销售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
若行为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销售,那么他将面临着触犯该罪名的法律风险。
然而,如果行为人确实对购买者的实际用途毫不知情,并且能够以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无辜,那么他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分子。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这是一项相当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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