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来看,在一般情形之下,单纯的协助转款两百元人民币极大概率上并不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而帮信罪,作为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它往往指向于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各类信息网络以达到犯罪目的,然后为对方的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援,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支持等等,只要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便构成了帮信罪的犯罪事实。
然而,仅就协助转款这一行为而言,若无其他严重的情节相伴,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满足帮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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