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2日0853来源:京华时报
姜先生14年前委托弟弟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农村宅基地,如今他以卖房时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买卖行为无效。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但姜先生作为主要责任人,需支付买房人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姜先生的弟弟对法官说,卖房是在1995年,当时他是受哥哥的委托,房价也是哥哥定的,而且卖房款他都交给了哥哥。
田先生夫妇也称,卖房时,姜先生在电话中全权委托其弟弟,此事有同村两位证人在场。该房屋出售已有14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姜先生无理由再要回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田先生夫妇再购农房违反规定,其买房行为无效。姜先生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仍卖房,现又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合同无效后,田先生夫妇应当返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姜先生应返还卖房款4000元,并赔偿田先生夫妇对房屋的修整、添附所造成的损失及信赖利益所受的损失共计23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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