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的计算技巧
时间:2023-07-02 17:52:47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计算如下:

1、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上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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