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程序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被逮捕时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一经公安机关负责任签发,逮捕证即生效。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被告人逮捕人家属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
二、公安机关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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