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北京跳地铁因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
时间:2023-04-23 09:03:08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自家价值800元的水泵丢失,公安机关未能按照张某某心愿及时破案,五常市的张某某多次前往北京,采取非正常手段上访。日前,五常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1日下午14时20分,在北京的地铁一号线东单站台处,一名女子跳到铁轨上,后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并拽到站台上,致使1208次列车晚点9分钟,1214、1215次列车当天停运。

2014年3月10日17时20分左右,这名女子再次到北京市地铁一号线王府井下行方向站台处,跳到铁轨上后被工作人员拽回。

事情最早起源于2013年10月,五常市民张某某自家水泵丢失,损失约800元,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怀疑系邻居吴某某所为。由于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将其确定为一般治安案件。后经调查,无证据证实盗窃行为是吴某某所为,案件至今未侦破。

张某某对此不满,开始上访。为化解矛盾,五常市政府、五常市兴隆乡政府及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多次陪同张某某到医院就医共花费1.5万元,并于2014年5月份给张某某重新打了水井,买了水泵和管子,共计花费3600余元,并从化解矛盾角度提出给张某某4.5万元救助款,张某某表示不接受,并多次采取非正常手段上访。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以达到无理要求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五常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介绍

根据《信访条例》,上访群众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上访活动。对越级进京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到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对以表达诉求为名滋事、意图扩大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对于非正常上访人员,一律先处理违法行为,再解决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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