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先生有一盒上海金园发食品厂生产的月饼,食用中发现该月饼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因双方赔偿要求达不成一致。故诉至12315,要求解决。
在此案调解中,嘉定区消保委了解到此盒月饼是别人送给消费者的,没有购买凭证,也不知道该月饼的实际价格,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消费者表示厂家应以月饼零售价的十倍来赔偿,约计700元。但厂方表示此盒月饼的外包装的确没有生产日期,对于赔偿则认为月饼在销售期间的促销手段比较多,价格上也有不同幅度的变动,因此同意赔偿50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为此经区消保委多次沟通、协调后,消费者表示同意厂家的500元赔偿。
食品生产日期是食品标签中必须标识的,生产企业应该严把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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