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最初分为“民事法院”和“经济法院”。几年前,它们被统一更名为目前的“大人民法院”,分为“一人”、“二人”和“三人”,但一直没有“商事法院”的概念。可以看出,根据法院目前的业务划分设置,所有“民事”和“经济”都属于“民事”的范围。这正好说明中国是一个民(事)商(事)合一的法律体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国法律没有对“商事”一词给出明确的定义。近年来,“商事仲裁”一词在世界上的流行对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中国提及“商事仲裁”一词已经非常普遍。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商事仲裁”意味着“经济仲裁”
那么,什么事情属于“商事仲裁”?在这方面,各国有不同的理解或规定,但有大的相似之处,也有小的差异。目前,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商事”一词的定义:
”。“商业”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以便包括由商业性质的关系引起的所有事项,无论其是否为合同关系。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人;担保代理人;租赁工厂建设;咨询服务工程;许可证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采矿协议或特许权;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乘客和货物的航空、海运、铁路或公路运输。”
根据这一定义,在中国,许多被视为“民事”的纠纷也包括在“商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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