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专用性。即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
2、财产性。即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3、人身性;
4、商号权的其余性质。
商号的法律要求如下:
1、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2、商号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3、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其他企业使用商号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使有权之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有登记的某一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由于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因此一般商号必须进行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道,其中登记是公开的程序。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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