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隶属于过失责任范畴,其成立需以行为人存在过失为前提。
而对于行为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场景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为达成签约目的,假托签订合同之名,恶意地擅自启动或开展相关的谈判协商工作;
行为人蓄意遮掩与确立合同时所需了解的关键信息或者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报告;
以及在此类过程中的其它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行动表现。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